北京高院出台审理涉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若干举措(附《解答》原文)
2015-04-16广州知识产权律师
导读:4月15日,北京市高级法院正式公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据悉,《解答》包括“如何认定综艺节目影像在《著作权法》上的性质”等11项具体内容。
会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焦彦介绍说,近几年来,围绕综艺节目所产生的法律纠纷逐步增加,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北京法院受理的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也逐年递增,涉及到“央视春晚”、“非诚勿扰”、“快乐大本营”等若干知名综艺节目。
而且,综艺节目模式引进带来的节目互相模仿、同质化的现象也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并出现了相应的纠纷。
为了鼓励原创,促进我国电视产业甚至整个文化产业发展,加强对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也是为了统一司法尺度,北京高院专门组织全市三级法院具有该类案件审判经验的法官组成调研组,展开了深入调研,曾前往多家电视台、互联网公司的节目录制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召开了多次专家研讨会、论证会,还广泛听取了节目制作单位的问题和意见。
北京高院在调研基础上,对此类案件中集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制定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据介绍,《解答》共十一个条款,对综艺节目性质的认定、综艺节目中各种权利的行使、综艺节目网络侵权案件的酌定赔偿、综艺节目模式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焦彦副庭长说,关于综艺节目性质,既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也是一个最基础的问题。《解答》首先确立了综艺节目性质认定的方法,即应当区分现场综艺活动和综艺节目影像,确定两者的属性不同。
据悉,关于综艺节目性质的认定问题,是整个《解答》的一个关键点。
此外,《解答》另一个亮点在于对综艺节目权利的行使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