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崇禧之子白先勇著作权案一审获赔25万元
2015-01-08广州知识产权律师
12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台湾著名作家白先勇诉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艺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海上话剧工场)、上海君正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艺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君正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白先勇25万元。
白崇禧之子白先勇是小说《谪仙记》的作者。1989年,上海电影制片厂将《谪仙记》改编为电影《最后的贵族》,由谢晋担任导演,潘红等主演,电影具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
2013年10月起,上海电影集团为主办单位,艺响公司、君正公司作为承办单位陆续在各大报纸、网站上进行宣传,称其将电影《最后的贵族》改编为同名话剧进行演出。
为此,白先勇委托律师发函给上海电影集团等,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但改编后的话剧仍连续六天在上海人民大舞台公开演出。白先勇起诉至法院,要求上影集团、艺响公司、君正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赔偿合理开支5万余元,总计554934元。
上海二中院认为,将《最后的贵族》改编为话剧演出,需要取得电影作品《最后的贵族》制片者上影厂的许可,还需要同时取得原文学作品小说《谪仙记》作者白先勇先生许可。而艺响公司、君正公司只取得了上影公司的授权,没有得到原作品作者白先勇许可,就将电影作品《最后的贵族》改编为同名话剧并进行演出,侵害了白先勇享有的对其小说作品《谪仙记》的著作权,包括署名权、改编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但鉴于演出六场后未再继续,而且大部分出票为赠票,获利应为有限。法院判决由艺响公司、君正公司赔偿白先勇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25万元。
白先勇虽然主张上影集团参与了改编和演出活动,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所以法院对白先勇要求上影集团予以共同赔偿的诉讼请求未予以支持。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特征:
(1)、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取得的是使用权,不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2)、被许可人只能自己按照约定方式、地域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不能将所获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著作权人同意的除外;
(3)、著作权许可使用中,非专有使用权的许可人不能因权利被侵害而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4)、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著作权,或者只使用其著作权而不署明著作人,构成侵权。
来源:思博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