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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福律师代理微软公司成功应对英特莱公司专利攻击

2014-10-15广州知识产权律师

陈福律师代理微软公司成功应对英特莱公司专利攻击

        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诉微软(中国)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天津华夏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侵犯00107201.3发明专利。微软公司是被控产品最终使用方。陈福律师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答辩:


一、微软公司为善意使用,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微软公司的大厦涉案防火卷帘门系有本案另一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微软不知道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征得专利权人原告的同意,根据《专利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微软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防火卷帘门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不宜承担停止使用的责任。

1、涉案防火卷帘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二)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四)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五)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六)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七)互换配合标准;

(八)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从上述规定可知,GB14102-2005《防火卷帘》国家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防火卷帘属于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使用单位应该保证

《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按照相关消防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2、防火卷帘门涉及重大公共安全,拆除防火卷帘门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重大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防火卷帘门是公共场所防火分区和防火间隔的重要消防设施。在微软公司大厦中安装防火卷帘门,是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规定的法定义务。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涉案防火卷帘,已经验收合格,目前正在使用中。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涉案防火卷帘,否则将违反《消防法》的规定。

三、专利法中的赔偿属于补偿性的赔偿,而不是惩罚性的赔偿。

TRIPS协议第45条:“损害赔偿费 

1.司法部门应有权责令侵权者向权利所有人支付适当的损害赔偿费,以便补偿由于侵害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所有者造成的损害,其条件是侵权者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  

2.司法部门应有权责令侵权者向权利所有者支付费用,其中可以包括适当的律师费。在适当的情况下,即使侵权者不知道或者没有正当的理由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缔约方也可以授权司法部门,责令返还其所得利润或/和支付预先确定的损害赔偿费。”

该条款规定的行为人支付“足以弥补”“给权利持有人造成之损失的损害赔偿费”的规定,肯定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原则为“弥补性赔偿”,而不是“惩罚性赔偿”。

3、通过其他被告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已经弥补的原告所受到的损失。不应放任危及公共安全,让微软公司承担停止使用的责任。

当一项专利的实施涉及到社会公共安全时,则应当实施该专利或继续维持该专利的现实使用状态。

停止使用涉案产品意味着将要拆除涉案防火卷帘门,尽管微软还得重新安装新的防火卷帘门,但这需要时间,而这期间的公共安全将严重受到威胁。

      综上,微软公司的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如果拆除涉案防火卷帘门,这不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而且擅自拆除涉案产品将违反《消防法》的规定。


       最终,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撤回对微软公司的指控,本案微软公司大获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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